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房地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①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原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