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性質上看,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具有合同效力。同時是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否則他們不能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從而加強了雙方的履行意識,維護了調解協議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