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基礎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