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五條禁止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立案前發現涉嫌犯罪的財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保全證據,防止涉案財產被轉移或者毀損。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前攜帶涉案財物向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管轄規定先行受理,並向投案人出具回執,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後,應當及時偵查,不得擅自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