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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涉案財產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從其他辦案機關收受的財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用於犯罪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權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五條禁止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立案前發現涉嫌犯罪的財產,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保全證據,防止涉案財產被轉移或者毀損。

個人或者單位在立案前攜帶涉案財物向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管轄規定先行受理,並向投案人出具回執,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檢察院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後,應當及時偵查,不得擅自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