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誹謗、人身攻擊和誹謗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即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撓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加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或者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