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校教師違法違紀問題,已經教育局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符合解聘條件者予以解聘,並報人事局備案。
3.學校無權解雇這位老師。學校只能舉報老師違紀,最後被教育局辭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