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依法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後,當事人就上述協議的履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所以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和債務處理的條款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壹方想不履行,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履行其協議。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的協議或意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離婚協議的性質應該是混合合同,其中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財產和債務的處理屬於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