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除外,因破產、兼並等情形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沒收、罰款,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