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連帶責任的股東可以被起訴。在特定情況下,股東會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股東存在以下情形,則需要承擔責任:借款人股東虛假出資,但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當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清償借款人債務的補充責任;借款人股東抽逃公司資本,但借款人實際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借款人股東應當在抽逃公司資本的範圍內對借款人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因借款人股東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導致借款人實際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由公司先行承擔清算責任,公司財產不足的,由股東承擔補充清算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