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合夥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壹百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