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6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於定金實際支付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