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
經營者應當努力改善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