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其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不委托辯護人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