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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能制定法律,
美國侵權法(第二次重述)規定:

“第三十五條非法禁閉?

(1)行為人有下列情形的,是否應當因非法拘禁他人承擔責任?

答?他試圖將他人或第三者限制在他設定的範圍內,並且?

b?他的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被監禁,並且?

c?其他人意識到了這種局限,或者因此受到了傷害。?

(2)如果上述(1,a)中的行為不是故意實施的,即使該行為涉及不應有的危險並且可能是疏忽或粗心大意的——如果該危險具有人身傷害的威脅,行為人也不應只對臨時或其他無害的禁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