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工作的意見(試行)》。
第壹條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發現自己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或者指令再審。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終審判決提出抗訴的,應當再審。
第四條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直接立案審查,經審查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決定或者裁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