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十八條退役軍人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將退役軍人及其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安置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