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納入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器材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增設、改建、配備或者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