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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立案後處理步驟
立案後,案件將在兩天內移交相關法院審理,並完成交接手續,註明交接日期。

法律分析

法院立案後會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壹般情況下會給被告壹個月的舉證期限。安排開庭的,提前3日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承辦人通知當事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公告。召開聽證會,宣布開庭時間,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作出判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