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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修改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2006年6月27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06年6月27日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438+07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