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第1和第2款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處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