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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8條與《憲法》的關系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媒體對婦女事件的報道應當客觀、適度,不得誇大事實、誇大宣傳,侵害婦女的人身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中國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3日通過,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2021 12 2月20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這是該法實施近30年來的又壹次重大調整。草案明確,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的排斥和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草案規定了教育和就業領域的性別歧視,完善了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措施,並增加了離婚期間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規定。2022年6月30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