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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用了我住院時的照片,未經我同意就放在宣傳欄裏?
第壹,醫院侵犯了妳的肖像權。雖然不顯臉

根據《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139條,將公民肖像用於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應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第二,可以對肖像權提起訴訟。需要證明照片是妳的,沒有經過妳的允許。並能帶來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精神損害賠償第十條

第三,可以先和醫院協商,讓醫院賠償妳的侵權。協商不成就談不上訴訟,因為訴訟畢竟很貴。

人像不僅是妳的臉,還有妳身體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