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白酒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酒類產銷管理,保證酒類產品質量,節約糧食,保護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酒類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酒類,是指各種白酒、黃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類和食用酒精。
第四條國家對酒精飲料的發展實行有計劃的調控,鼓勵發展低度酒精飲料,限制發展高度酒精飲料。國家對酒類生產和批發實行許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