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審查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並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