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擔任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凈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和交收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