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因公遭受損害的賠償請求(責任事故除外);
(三)請求支付勞動保險金和撫恤金;贍養協議、贍養協議公證、領取撫恤金、救濟金公證;
(四)侵犯公民民主權利(如非法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案件;
(五)可能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