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九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國家壹級保護動物和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兩類,並對其保護措施作出相關規定。
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養殖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