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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在哪壹年修改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的規定?
法律分析:1988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在1988中,將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