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