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
(1)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重大變更應在施工前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2)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
(3)在工程設計變更被確認後14天內,如果承包人未能報告工程價格的變更,發包人可根據可獲得的信息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格和具體金額。涉及工程價格變更的重大工程變更的報告和確認期限由發包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