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