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區、直轄市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法律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什麽是供水合同?
供水合同是指需要水資源的部門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用水需求及水源狀況與供水部門簽訂的供水協議。其中,運輸水源的壹方為供水方;需要用水並支付水費的壹方為用水戶。供水合同是指需要水資源的部門或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用水需求及水源狀況與供水部門簽訂的供水協議。其中,運輸水源的壹方為供水方;需要用水並支付水費的壹方為用水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