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未經債權人同意進行債務轉移;無權代理的行為;無權處分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成立時生效。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