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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關於出示證件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維護社會秩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進行訊問和檢查。經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

(二)當場涉嫌犯罪的;

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準予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