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