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有權選擇買方。賣方享有合同自由原則,可以選擇符合賣方要求的買方。任何人不得幹涉他選擇的權利。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就動產或不動產買賣關系達成的協議,屬於私人事務,可以自由選擇。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此類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