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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謔與民法上的贈與合同有什麽區別?
開玩笑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實意思或故意誇大其詞而作出的“其他意思表示”。典型的戲謔就是吹牛。

意義表達由兩部分組成,其中意義包括目的意義和效果意義。戲謔行為既缺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缺乏當事人的效果,也就是說戲謔行為缺乏意思表示,因此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是民法的調整範圍。戲謔所表達的“其他意思”未履行時,不在民法調整範圍內,無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贈與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屬於雙方意思表示。具體而言,贈與合同是單方合同、允諾合同和無償合同。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負有壹定的給付義務。壹般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給付。在特殊情況下,當贈與的財產具有公平性、公益性或道德性時,贈與人在贈與前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