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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主體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壹)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行政拘留處罰;(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年滿七十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