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數業內人士認為是勞動合同。我個人不同意這個觀點。
暑期工類似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我國沒有法律對勞務行為進行規範,只能通過類推原則、民法通則、合同法進行調整。暑期工作認定為勞動關系的唯壹障礙是主體問題。直接體現出來的就是社保繳納。這也是法律空白。但從法律性質來說,暑期工仍然屬於勞動關系的範疇。因為大學生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獲得報酬,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唯壹的區別就是交不了社保,雇傭期短。
其實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不管是什麽法律關系,只要合同的權利義務明確,就不會損害妳的基本權益。
《勞動合同法》中最類似的規定是非全日制用工,但不能適用於暑期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