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