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二條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侵權人與被侵權人未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