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漢以來,壹般認為君主必須主持正義,依法行事,賞罰公平。許多思想家、政治家主張“以法律為公共利益”,“不可私賞而公開討論,不可私刑而失國家之法”。他們認為“私怒者,必有亡國之賞罰;凡欲當眾作惡者,必受王賞與罰”(見、侍郎齊、光宗《鏡鑒》、《龍川文選問答》等。).在朝廷諫書中,人們往往強調執法必須公正。很多皇帝也相信“古人謂之公,蓋謂之無私”,主張執法必須“公正,人犯了罪,壹個壹個來。”他們通常承認“法律不是我壹人之法,而是天下之法”(見貞觀政治家公平),他們知道“法律是平衡公與天下的工具”(《晉代刑律誌》),在壹定程度上公平賞罰,不計較親疏。在古代文獻中,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