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業整頓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依照本法規定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