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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對限高桿高度管轄權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5768.2-2009)規定:“需要限高的地方,應當設置明顯的限高標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為防止超載貨車損壞公路,縣、鄉政府有權在鄉道、村道上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還規定“不得影響消防、衛生急救等緊急通行需要”。此外,由於國家標準要求消防通道應具有4米的凈空,因此限高桿的高度應設置為4米以上。但筆者發現,部分道路的凈空高度甚至只有2.2米,只能通行汽車,消防車輛和衛生急救車輛根本無法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