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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國現行憲法(1982頒布)的文告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這壹點非常重要。對於法律來說,只要有特權和例外的地方,就很難操作。這就要求所有權力、所有政府部門、所有組織和所有個人都受到平等對待,這是實現法治的基礎。

“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這說明對治外法權和部分黨政領導的批判大於法律,得到了黨代會的認可。

法治政府的基本標準和標誌,最重要的是政府是否按照壹切權力來自人民的原則運作。法治政府壹定是民主政府,所以十八大報告也強調“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