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165438+10 1《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已經修訂,自2005年5月6日起施行。[2]
2017年6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2065438年7月0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