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二條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和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明。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查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條件。第四條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