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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咨詢
王女圖的損失由店老板李四承擔。原因如下:1。按照提問者的意思,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合同關系屬於合同法上的懲戒合同,即張三以個人名義為委托人李四銷售商品,委托人支付報酬(即差價)。如果代理期滿後雙方未能訂立代理合同,張三與李四之間的合同關系將終止,張三有義務將店內的代理標識歸還李四或收好歸還,並停止代理銷售行為。2.根據《合同法》第421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也就是說,在代理合同解除前後,張三獨立承擔了對第三人的合同義務。因此,代理關系終止後,李四當然沒有義務向張三供貨,因張三缺貨違約給王女士造成的損失由張三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