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確保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
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壹百壹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