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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假的規定
勞動者依法享有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勞動法規定的年休假計算方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1,員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純埋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

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

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

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

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

6.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壹般應當安排在1年以內。